由于2000年国家对广播电视产业的投资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本公司于1999年6月 22日与湖南株洲电视塔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体改委、株洲市广播电视局签署的《 合股经营合同书》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继续履行已存在政策障碍。经四方多次协商, 于2001年2月15日签订《终止协议书》,达成了如下协议:
    1.终止四方自1999年6月22日以来签订的有关该项目的所有合同;
    2.鉴于株洲市广播电视局已将我公司的 1100万元股权收购定金返还给我公司, 公司同意不再拥有对湖南株洲电视塔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 并同意株洲市广播电视 局给予我公司一次性的补偿金180万元整。
    特此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