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3月9日接到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04]长中民初字第447号), 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本公司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05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以衡阳市金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荔科技)贷款本金2999.922万元逾期未归还为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本公司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4]长中民初字第447号)判令限金荔科技在前述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工行贷款本金2999.922万元,利息514824.37元,逾期按延付金的万分之二点一利息。由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诉讼费162580元、财产促使费150515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共计人民币315095元,由金荔科技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 委托代理人:李勇、资江
    被告: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贺建阳
    被告: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德文
    起因:金荔科技于2003年8月29日向工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由本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金荔科技仅归还贷款本金780元,至2004年11月17日止,尚欠贷款本金2999.922万元,利息514824.37元。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金荔科技偿还贷款本金2999.92万元,利息514824.37元。
    三、判决情况: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7日,对工行诉金荔科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限金荔科技在前述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工行贷款本金2999.922万元,利息514824.37元,逾期按延付金的万分之二点一利息。由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诉讼费162580元、财产促使费150515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共计人民币315095元,由金荔科技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四、截止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公司正在积极与金荔科技进行协商,督促其尽快归还该笔欠款。如金荔科技能按时归还欠款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4]长中民初字第447号)
    特此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