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数量为7619万元人民币,累计为其担保数量为14800万元。
    ●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40557万元。
    ●本公司逾期对外担保:12000万元。
    ●本次担保在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本公司与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化工)签署的《贷款互保框架协议书》,《交叉担保框架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的最高担保额度为人民币贰亿元,该《交叉担保框架协议书》经2004年4月5日召开的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04年4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在该《交叉担保框架协议书》的担保金额内,本公司为海利化工担保情况如下:
    1、本公司为海利化工向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申请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人民币1048万元整提供了担保,担保期限为2004年11月8日至2005年4月24日;
    2、本公司为海利化工向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申请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人民币971万元整提供了担保,担保期限为2004年11月8日至2005年4月2日;
    3、本公司为海利化工向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丰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5600万元提供了担保,担保期限为2004年10月11日至2005年4月25日。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海利化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600731。
    三、担保协议内容:
    1、本次第1笔和第2笔担保合同为《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于2004年8月18日于长沙签订,相关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2004年8月10日起至2005年8月10日止债权人(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与债务人(海利化工)之间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2)担保期限: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从主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最后一期还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本次第3笔担保合同为《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丰支行于2004年7月20日于长沙签订,相关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依据《综合授信协议》乙方(光大银行华丰支行)与授信人(海利化工)签订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为《综合授信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即伍仟陆佰万元整。
    (2)担保期限:自依据《综合授信协议》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海利化工)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海利化工为上市公司,企业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海利化工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此次为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后,公司为海利化工提供的担保总金额未超出《交叉担保框架协议书》约定的担保金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累计担保数量为40557万元,占公司200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6%,其中逾期担保数量为12000万元。
    六、备查文件:
    1、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3、《交叉担保框架协议书》;
    4、《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5、《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丰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