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3年3月17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与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阳证券)因挪用本公司5000万元纠纷一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公告刊登在2003年4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同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长中民二初字第9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意受理此案;2003年5月2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长中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相关公告刊登在2003年7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泰阳证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5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湘法民三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1、判令泰阳证券返还本公司本金;2、利息从2002年5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由泰阳证券支付70%给 本公司。
    特此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