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次公告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长沙市中院起诉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阳证券)委托购买国债纠纷案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3年3月17日正式受理。本公司已于2003年4月8日将诉讼事项公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该委托购买国债纠纷案经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限被告泰阳证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投资本金5000万元;
    2、限被告泰阳证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投资本金5000万元的国债收益及利息(从2002年5月30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按国债收益率3.27%计算,2003年1月1日以后全部清偿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8010元,财产保全费268520元,共计546530元,由泰阳证券负担。
    泰阳证券在上诉期内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起上诉,现二审正在审理之中。
    特此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