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5年9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公司因为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发生逾期的诉讼事项(公告编号:2005-011),现将有关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2007年5月21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和解协议书》,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同意先为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支1000万元,代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2005)三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款项,并承诺在本《和解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250万元,在2007年6月30日前支付250万元,在2007年9月30日前支付250万元,在2007年12月31日前支付250万元。在乙方收到全额1000万元款项后,该诉讼事项结清。
    2、在甲方向乙方支付250万元后,乙方应在7个工作内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解冻被查封的位于福州市工业路荷泽村,土地使用证为榕国用(95)字第0045B号,用地面积为7307平方米的土地及甲方东风牌汽车(车号为闽A06241)、别克牌汽车(车号为闽AN0676号)、东南牌汽车(车号为闽AU06757号)等甲方财产。待1000万元款项履行完毕,乙方在7个工作内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解冻被查封的位于福州市工业路,土地使用证为榕国用(95)字第0046B号,用地面积为64615.12平方米土地。
    3、本协议甲方如未能按上述还款计划履行,则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该案恢复执行。
    4、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能履行上述还款计划,则乙方承诺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不再起诉甲方为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贷款逾期担保事项。
    5、本案执行费10万元人民币暂由甲方垫支,在本《和解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7个工作日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
    二、其他事项:
    1、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本公司为互保方福建三农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提供的4480万元和2746万元担保发生逾期,本公司已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计提6503.40万元坏帐准备。
    3、在本公司开始代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2005)三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款项后,本公司将对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尽一切可能挽回和减少因为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互保给公司及社会投资者带来的损失。该事项有任何进展,本公司将予以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