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白山公司)于2000年3月17日至6月9 日间, 与中国银行珠海市平沙支行签订六份借款合同,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100万元,吉 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轻工)出具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截止2001年 6月20日,白山公司欠中国银行珠海市平沙支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利息1.09万元, 中国银行珠海市平沙支行于2001年6月29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白山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万元,利息1.09万元;吉轻工对白山公司 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3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吉轻工于2002 年1月14日接到该院(2001)珠法经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白山公司应于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珠海市平沙支行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 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计12.56万元; 吉轻工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特此公告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