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翁俊谦、朱文山先生为吉林轻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 被提名人与吉林轻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简历见董事会决议公告), 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吉 林轻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 ),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 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 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 技术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 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 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 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人就任职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宜作出 声明如下:
    1、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2、本人具备《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且不 存在《指导意见》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3、 本人与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4、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工作经历及全部兼职情况均已向吉林轻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披露,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
    5、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将忠实履行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信、勤勉义务, 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 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7、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本人声明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吉林轻 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声明人:朱文山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人就任职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宜作出 声明如下:
    1、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2、本人具备《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且不 存在《指导意见》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3、 本人与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4、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工作经历及全部兼职情况均已向吉林轻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披露,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
    5、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将忠实履行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信、勤勉义务, 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 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7、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本人声明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吉林轻 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声明人:翁俊谦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