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所属吉林省北正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对华昌贸易公司代理出口 290 吨辽东湾产棉蜇皮业务,发生纠纷,争诉标的900万元。经吉林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我公司败诉(具体情况已于2001年2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2001年3月8日, 我公司收到吉林省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限期执行通知书, 限我公司自收到限期执行 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义务(即变卖被冻结的我公司持有的吉林敖东珠海药业有限 公司20%股权),逾期高院将依据(1999)经终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强制执行。 届时将对我公司资产造成损失,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