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 则》,《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其有关法规,本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了1993年 度分红方案,并已提交1994年4月18日股东大会通过。经吉改批〔1994〕19号批准, 现将本公司1993年度分红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方案:本公司1993年度股利分配采取送股形式:每10股送2 股(其中 公积金转送红股为每10股送0.4股),送红股总数为2140万股。
    二、分红对象:截止1994年5月10日下午3:30分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及异地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吉轻工股东。为保证分红的顺利进行,吉轻 工股票从1994年5月2日一5月20日停止托管及转托管。
    吉轻工股票的除权除息日为1994年5月11日
    三、分红办法:
    1.属于上述分红对象的吉轻工已托管公众股股东凭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股票 存折从5月16日起在其托管商处打印其拥有的红股。
    2.在吉林省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吉轻工内部职工股股东的红股托管到 长春市农行证券二部和南方证券公司海南代办处。
    3.吉轻工的国有股股东、法人股股东持股权证、证券帐户卡、法人委托书等资 料到吉林省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打印股份证明书。
    四、本次送股期间吉轻工股票不停牌。
    五、本次所送红股交易起始日为1994年5月16日。
    六、咨询地点:长春市南关区平治街5号。
    咨询电话:(0431)876090
    
吉林轻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