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00年度第 2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 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于淑贤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0年12月15日上午9 时在公司六楼会议室的本次股东大会,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有关 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0年11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吉林轻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00年临时董事会决议暨召开200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以 下简称“公告”)。在此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内容、 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 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1人,所代表的股份为5,630. 6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22%。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无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于淑贤
     200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