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3年12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收回股份转让差价款的公告”。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公司2003年报的审计过程中认为,洋浦宇鑫实业有限公司、洋浦锦瑞实业有限公司买入本公司股份完成过户时间为2003年3月10日,卖出本公司股份完成过户时间为2003年9月16日,其时间间隔已超过六个月,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而本公司将收到的洋浦宇鑫实业有限公司、洋浦锦瑞实业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差价款在会计处理上暂转为其它应付款,待以后退回。
    本公司董事会因对证券法规的理解偏差而刊登了“关于收回股份转让差价款的公告”,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董事会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