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一次监事会于2000年12月8 日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会议讨 论并对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通过的以下议案, 发表监事会意见。
    一、关于撤销洋浦分公司的议案;
    二、关于撤销海南分公司的议案;
    三、关于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公司部分长期投资转入集团公司的议 案;
    四、关于按照《会计制度》调减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长期投资的议 案;
    五、关于处置不良债权的提案;
    六、关于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珠海万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70%出资的议案;
    七、关于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珠海白山企业集团100 %出 资的议案;
    八、 关于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大连万吉房地产开发公司 100%出资的议案;
    九、 关于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北海新万顺经济发展公司 100%出资的议案;
    十、关于整体转让海南公司华兴项目的议案;
    十一、关于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不列为本次处理不良资产范围 并择机将其协议转让的议案。
    监事会对上述十一项议案,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列席并听取 了董事会对十一项议案的审议过程及董事会的决议。并根据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处分资产的法律意见书》[深经天律证字HT(2000) 第015号]、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深鹏所审字(2000)第315号]审计报告、 深圳德 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深资综评根字(2000)第048号]资产评估报告,以及独立财务 顾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于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的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监事会认为: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拟处理部分不 良资产的决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对 拟处置资产的评价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和公证性。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文件具有真实 性、完整性、合法性。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此次2000年第二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