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02年12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临时会议,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 以股权抵偿债务
    以本公司持有的长春长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抵偿所欠吉林省财政厅的债务
    2002年12月25日,本公司与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轻化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股权抵偿债务合同书》,主要内容如下:
    截止2002年12月20日,本公司尚欠吉林省财政厅债务本息合计人民币1,995,300.00元。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162号《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本公司以持有的长春长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0%股权(650万股)中的1.31%(849,063.83股),按2.35元/股的价格抵偿所欠吉林省财政厅的债务1,995,300.00元,并将该部分股权过户给吉林省轻化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二、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提案
    1、存货核算方法
    公司存货按房地产开发产品和非开发产品分类。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建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和拟开发土地。非开发产品包括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
    各项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按一次性摊销或分期摊销。
    年末,在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上,对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预计其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按单项、按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单个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在资产负债表日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需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已完开发产品是指已建成、待出售的物业。
    在建开发产品是指尚未建成、以出售或出租为开发目的的物业。
    出租开发产品是指以出租方式经营的物业,出租开发产品在预计可使用年限之内(一般按照出租开发产品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分期摊销;
    拟开发土地是指所购入的、已决定将之发展为出售或出租物业的土地。项目整体开发时,全部转入在建开发产品;项目分期开发时,将分期开发用地部分转入在建开发产品,后期未开发土地仍保留在本项目;
    公共配套设施按实际成本计入开发成本,完工时,摊销转入住宅等可售物业的成本,但如具有经营价值且开发商拥有收益权的配套设施,单独计入"出租开发产品"或"已完工开发产品"。
    2、收入确认原则
    房地产销售在房产完工并验收合格、签定了销售合同、取得了买方按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房产的付款证明时,通常收到销售合同金额80%或以上(含银行按揭付款)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物业出租按与承租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方付租日期和金额,确认房屋出租收入的实现。
    物业管理在物业管理服务已提供,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与物业管理服务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物业管理收入的实现。
    销售商品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不再对该等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提供劳务以实际已提供的劳务确认相关的收入,在确认收入时,以劳务已提供,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流入,并且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为前提。
    以上会计政策变更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