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概述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轻工”),于2002年7月9日分别与交通 银行长春分行(下称“交行长春分行”)、吉林轻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轻工股 份”)、吉林省大禹国际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大禹房地产”),签订了《债务 重组合同书》,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二、 有关各方介绍
    1、吉轻工
    地址:长春市建设街81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
    2、交行长春分行
    地址:长春市同志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蔡绍军
    3、轻工股份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平治街5号
    法定代表人:程宏
    该公司原为吉轻工下属子公司,2001年11月26日,吉轻工与长春创世实业有限 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吉轻工持有的该公司100 %股权转让给长春创世 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已于2001年12月30日完成。
    4、大禹房地产
    地址:长春市同志街88号
    法定代表人:韩国光
    三、债权债务基本情况
    截止2002年3月31日,吉轻工欠交行长春分行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4075.42万元, 其中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利息人民币1075.42万元。
    四、债务重组方案
    1、吉轻工于《债务重组合同书》签署后60 天内以现金方式归还交行长春分行 贷款本金中的1500万元,上述贷款本金归还后,其余1500万元贷款本金仍由吉轻工 承担,双方办理倒贷手续,吉轻工向交行长春分行提供其认可的有效担保,并约定 对倒贷后的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1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偿还。
    2、上述事项完成后,由吉轻工、交行长春分行、 轻工股份共同签订债务转移 协议书,吉轻工将上述贷款利息1075.42万元及新产生的贷款利息转移给轻工股份。
    3、上述事项完成后,大禹房地产对上述贷款提供的担保予以解除。
    五、《债务重组合同书》于债务重组各方签字盖章后,并且吉轻工归还交行长 春分行1500万元贷款本金后生效。若在“合同书”生效一年内,吉轻工未偿还贷款 本金中的另外1500万元,则吉轻工对转移给轻工股份的债务向交行长春分行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贷款原担保人大禹房地产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吉轻工与工行、中行的债务重组已达成意向,待正式签署《债务重组协议 书》时,另行公告。
    七、备查文件
    1、《债务重组合同书》;
    2、吉轻工董事会决议。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