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因连续三年亏损于2001年5月9日 起暂停上市。鉴于公司2001年度已实现盈利( 经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了2001年年度报告, 根据 《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经符合提出恢复上市 申请的条件。2002年5月8日,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 申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聘请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恢复上市的推荐人,为公司恢复上市出具了《恢复上市推荐书》 ;同时,北京颐合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恢复上市出具了《关于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47 号《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 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将于本公司提出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该申请 在规定期限内未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受理,或受理后未被核准,本公司股票将被 终止上市,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