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协议签署
    在本公司股权转让过渡期内,为保证本公司在过渡期内的正常、安全、稳定运营及资产的安全性,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第一大股东吉林省恒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和集团)和并列第二大股东之一吉林省明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明日)分别与吉林金泉宝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泉药业)于2003年12月15日签订《关于吉林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过渡期内经营管理安排协议》。
    二、协议约定
    解除金泉药业2003年6月24日与恒和集团和吉林明日分别签订的《吉林省恒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金泉宝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1.12%法人股股份托管协议》和《吉林省明日实业有限公司与吉林金泉宝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8.63%法人股股份托管协议》。在过渡期内,各方应该保证恒和制药正常的生产经营,保证不会因此导致恒和制药丧失经营管理的持续性和平稳性,保证妥善处理好与恒和制药的关系,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持股股东以及收购人的特殊地位及影响力,要求恒和制药为控股股东、持股股东、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保证不占用恒和制药的资金和资产;保证恒和制药不进行重大资产的购买、出售、置换行为、重大投资行为以及再融资行为,但恒和制药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时除外;同时收购人保证过渡期间不对恒和制药上述股份进行质押;各方保证促使各自所推荐或指派的董事切实履行诚信义务,审慎对待过渡期间恒和制药的所有相关议案,董事会的所有议案应当作为特别议案取得全体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所有相关议案单独发表意见。
    公司将根据本次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