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于2003年7月8日在长春恒和集团会议室召开临时董事会,应到董事九人,实到董事九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原经公司第一届第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第141条董事长职权作出修改,增加一条“当董事会在对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发表意见时,如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出现对等时,董事长拥有两票表决权。”并拟提交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认真研究,认为上述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与《公司法》中相关条款存在出入,已不具备继续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付与施行的条件。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上述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并撤销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中第一大项第2小项,其他提案和大会召开事宜不变。
    特此公告
    
吉林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 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