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本公司控股股东变动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概述
    本公司于2003年6月24日收到第一大股东吉林省恒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和集团”)和第二大股东之一吉林省明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明日”)通知,吉林省恒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吉林省明日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6月24日分别与吉林金泉宝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金泉宝山药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恒和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865.5万股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1.12%转让给吉林金泉宝山药业;吉林明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170.75万股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63%转让给吉林金泉宝山药业。上述股权转让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后,吉林金泉宝山药业将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4036.2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75%,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恒和集团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1、本次股份转让前 股东名称 期末数(股) 占总股 股份类别 本比例% 吉林省恒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8655000 21.12% 法人股 吉林省明日实业有限公司 18507500 13.64% 法人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507500 13.64% 法人股 吉林市银丰物资经销公司 1320000 0.97% 法人股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 550000 0.41% 法人股 2、本次股份转让后 股东名称 期末数(股) 占总股 股份类别 本比例% 吉林金泉宝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0362500 29.75% 法人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507500 13.64% 法人股 吉林省明日实业有限公司 6800000 5.01% 法人股 吉林市银丰物资经销公司 1320000 0.97% 法人股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 550000 0.41% 法人股
    三、截止本公告前六个月,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流通股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前六个月,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买卖本公司流通股的情况。
    四、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吉林金泉宝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长春特派员办事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特此公告。
    
吉林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