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于公司董事会聘任匡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罗国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现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匡文先生、罗国建先生的聘任。匡文先生、罗国建先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有关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规定,具备相应任职资格,能够履行其被聘职务所赋职责。董事会对匡文先生、罗国建先生的聘任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徐铁君 张立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
    2006年现场检查意见的整改报告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