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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吉林制药 项目:公司公告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2006-06-22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吉林金泉宝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省明日实业有限公司提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 年6 月23 日复牌。

    关于调整方案的具体内容请投资者参考公司董事会于2006 年6 月22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制药"或"公司")董事会于2006 年6月15 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通过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投资者等方式协助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沟通。根据双方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

    原方案为:“以公司2005 年12 月31 日流通股本68,095,820 股为基数,用公司资本公积金向股改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获得每10 股转增3.32 股的股份,上述对价水平若换算为非流通股股东送股方案,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获得1.42 股的对价,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58,243,632 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现调整为:“本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以送股和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4,085,750 股,即非流通股股东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 股送0.6 股;同时,以本公司2005 年12 月31 日流通股本68,095,820 股为基数,用公司资本公积金向股改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吉林制药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获得3.32 股的转增股份,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58,243,632 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关于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的调整

    非流通股股东增加向流通股股东送股的相关承诺:

    “金泉集团承诺将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日前解冻部分股份用于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向流通股股东送股;”“明日实业承诺为吉林制药非流通股股东吉林市银丰物资经销公司和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垫付对价股份,同时,如果金泉集团无法解冻股份用于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向流通股股东送股,公司将代其垫付相应股份。”除上述调整外,吉林制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作其他修改。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发表的意见

    “1、自公司董事会于2006 年6 月15 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协助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交流。方案的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充分沟通和协商、并吸纳了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更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对方案的调整或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没有异议。

    4、本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吉林制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的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取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吉林制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原则,体现了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表明了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对推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诚意。

    3、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发表的保荐意见书的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本所律师确认,吉林制药股权本次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程序及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股权分置改革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尚需获得公司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6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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