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将于2006年6月30日召开(有关详细见《证券时报》2006年5月31日第A10版)。 2006年6月13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吉林金泉宝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法人股4036.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76%)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2005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有关内容详见后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发出关于召开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将提案内容予以公告,该提案将提交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附: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保障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一大股东吉林金泉宝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法人股4036.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76%)提议修改《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条并提交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条由原:“第二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修改为“第二百一十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