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针对目前部分媒体对药品"三唑仑"涉及违法销售的报道,公司特作如下说明:
    三唑仑是本公司制剂品种生产销售都很小的一个品种,2004年销售额占销售部的千分之四,2005年销售约15万元。国家药监局2005年26号文件将三唑仑品种自2005年3月1日起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一类精神药品,并由指定销售渠道销售。
    今年3月1日-5月27日,公司销售公司先后向河北、安徽、广东、陕西、辽宁、内蒙、吉林等7省(区)的医药药材公司、医院、诊所和个体药品经销商销售了三唑仑192箱计151.4万片,经公安部门的查证,上述购买单位和个人的公司证明、一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资质证明、身份证明等均系伪造,销售公司个别业务员素质不高,法律知识不强,使一些三唑仑药品流入到非法渠道。
    在公安局和药监部门的积极工作和公司的积极配合下,现已追回74箱56.7万片,另有118箱94.7万片无法追回。由公安机关抓回4名非法购买、销售涉案人员,目前,此案件公安部门已结案。
    三唑仑调整为一类精神药品后,国家、省、市药监局非常重视,尤其是此案发生后,多次派人到公司调查了解事件进展情况,并做出了追回药品全部封存、停止三唑仑的生产销售并罚款的处理,并于2005年6月24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吉市药行罚[2005]A005号),公司已实际支付罚款64万元,并已停止三唑仑的生产销售。目前,药监部门的处理已完毕。
    此次三唑仑案件的发生,对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但教训是深刻的,虽然公司三令五申要求强调,董事长亲自开会布置,转发文件、下发通知,但还出现此类案件的发生,说明在销售管理中,还有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一定吸取此件的沉痛教训。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