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就郑州市财政局批准处置公司部分债务一事公告如下:
    一、债务的基本情况
    1、1991年11月4日,本公司前身第二砂轮厂向原郑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借入技术改造资金300万元;
    2、2001年8月13日,本公司向原郑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借入国债资金10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
    截止目前,本公司帐面以上两笔借款本息合计13,350,625.00元。
    二、处置结果
    2003年12月11日,本公司之控股股东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接郑州市财政局“郑财国企[2003]40号”文件的通知,内容如下:
    经研究并报请郑州市政府批准,现决定豁免本公司所欠原郑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300万元借款本息,并同意将本公司的1000万元国债本息(技改资金)转由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以上债务的处置,将使公司的净资产值得到相应的提高,对公司当期利润不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