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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诉本公司与白鸽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其货款一案的进一步发展情况,持续披露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及持续披露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于2002年4月3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公司自1997年6月至起诉日累计欠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货款5,979,013.77元,逾期利息1,345,277.00元,共计7,324,290.00元,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偿还。
    因该笔债务于1999年12月27日已经随同公司原磨料生产系统同时转移给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公司于2002年10月24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免除公司的债务清偿责任。2003年3月1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书,判令本公司与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齐鲁分公司货款本金5,979,013.77元,违约金298,950.6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6,631.00元,其中37,304.80元,财产保全费37,141.00元由本公司与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齐鲁分公司负担9,326.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631.00元,公司负担37,304.80元,齐鲁分公司负担9,326.20元。
    本案以上发展情况,公司均已在《证券时报》上予以披露。
    二、案情发展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甲方)、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本公司(丙方)三方于2003年11月20日,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经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根据山东高院(2003)鲁民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截至目前乙方丙方共计欠甲方款项为货款本金5979013.77元、违约金298950.69元(未含判决生效后另产生的利息)及诉讼费、执行费等。
    就上述款项,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方同意将上述全部款项打折为530万元,即乙方在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向甲方付款530万元后,甲方则视为乙方、丙方履行完毕上述山东高院判决书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
    2、乙方于2003年12月20日前支付530万元。
    3、本案二审诉讼费46631元,因丙方提起上诉时已先期向法院缴纳,该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
    4、在乙方履行完530万元的付款义务后,甲方应立即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采取的查封、冻结手续。
    目前,乙方已经于2003年11月20日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甲方也已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采取的查封、冻结手续。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了解除冻结的民事裁定书。至此,该诉讼事项已全部处理完毕。
    三、对公司的影响
    该诉讼事项共计给公司造成了46631元的期间费用。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鲁民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