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就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公司)状告白鸽集团郑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玻公司)拖欠其货款,并诉请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案披露如下:
    一、基本案由
    2001年9月25日,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郑玻公司拖欠其货款3108483.22元和利息,同时将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一并起诉,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
    二、案情发展
    2003年10月15日,本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3)鄂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郑玻公司支付原告远兴公司货款3100983.22元,并从2000年3月31日起,支付拖欠货款本金31000983.22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
    2、被告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该案件的判决,没有对本公司造成损失,对本公司当期和以后年度的损益没有影响。
    特此公告。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