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公司于2003年3月12日在《证券时报》公告了重大诉讼事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本公司与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货款本金5,979,013.77元,违约金298,950.69元和相应的诉讼费。现就该事项的进一步发展,持续公告如下:
    本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2003年4月4日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鲁民经字第15号判决书项下确定的债务清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承担债务清偿总额为判决书项下确定的6,315,269.26元(含本金、违约金、诉讼费);
    三、若甲方届时不能清偿债务,致使债权人齐鲁石化向法院主张权利,造成本公司不得不代为清偿该笔负债时,甲方承诺将以自有资产等额等值向乙方清偿,以弥补乙方为此遭受的损失。
    特此公告。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二○○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