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豫法执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因白鸽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未能履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达成的还款协议,根据协议约 定及郑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7日裁定:扣押 郑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的由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托管理的本公司国有股份 39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4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特此公告。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