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4日,我公司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履 行对兆峰陶瓷彩釉砖(河南)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郑州市支行( 现已转为东方资产管 理公司)借款550万元美元的连带清偿义务(此事项已于2000年12月8日在证券时报予 以披露),经此案有关各方多次协商,并考虑此案产生的历史背景,本公司、东方资产 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和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由白鸽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承担还款义务,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豫法执字第53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本案的被执行主体由本公司变更为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特予公告。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