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股东郑州亚能热电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化公司”)于2006年4月27日发布了关于转让本公司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净化公司和本公司股东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热力”)因同受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而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本公司于2006年12月29日收到净化公司转来的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6]297号),文件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净化公司因增持6818万股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占总股本的25.3%)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净化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我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及时披露本次股东持股变动的进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