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之前身第二砂轮厂于1993年8月8日为兆峰陶瓷河南彩釉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兆峰陶瓷公司)向中国银行郑州市分行贷款550万美元出具了不可撤消担保书。 但兆峰陶瓷公司未按期偿付本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豫法经初字第87号《 经济判决书》判决我公司对上述550万美元及利息、罚息(截止1998年9月20日本金、 利息、罚息合计7338494.05美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协商登封电业集团为本公 司的担保出具了反担保,当兆峰陶瓷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先由登封电业 集团负责偿还。
    该事项已于公司1999年度报告中披露。
    2000年12月5日我公司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豫法执字第53 号《执行通 知书》,称我公司未按(1998)豫法经初字第87 号《经济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法律 义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国银行郑州市分行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要求 我公司:
    1、按照(1998)豫法经初字第87号《经济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将款 汇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银行帐号。
    2、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支付实际执行费用。
    上述事项限2000年12月12日前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目前郑州市人民政府正协助我公司与申请方中国银行郑州市分行及执行方河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紧急协商,要求暂缓对我公司的执行,另行考虑其它解决办法, 如要 强制执行应先执行债务人兆峰陶瓷公司。
    此事项进展情况我公司将及时披露。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