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5年11月24日收到收购人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热力")转来《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公告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5]123号),文件批复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对郑州热力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二、同意豁免郑州热力因增持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110.643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2.68%)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我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及时披露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