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5月21日上午9:00整在公司本部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三名,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0,718,25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64%,均为非流通股股东,本次会议没有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由董事长刘先超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鉴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经过审议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通过《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的有160,718,2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弃权无;反对无。
    2、通过《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的有160,718,2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弃权无;反对无。
    3、通过《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的有160,718,2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弃权无;反对无。
    4、通过《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的有160,718,2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弃权无;反对无。
    5、通过《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的有160,718,2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弃权无;反对无。
    6、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的有160,718,2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弃权无;反对无。
    7、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的有160,718,2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弃权无;反对无。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派出的鉴证律师赵虎林、王玄认为: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