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其它有关法规,本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了199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并已提交1995年11月17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河南省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豫证券办字〔1995〕3号文批准,现将本公司1994年度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1994年度股利分配采取送红股方式,比例为每10股送1.5股红股。送股总数2904.7050万股,送红股后总股本为22,269.4052万股。
    二、分红派息对象:
    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1995年12月12日下午深交所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及各异地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豫白鸽股东。为保证分红派息的顺利进行,豫白鸽股票从1995年12月11日至1995年12月15日停止托管及转托管。
    豫白鸽A除权交易日为1995年12月13日。
    三、分红派息方法:
    1、属于上述分红派息对象的豫白鸽已托管公众股股东的红股将于1995年12月15日通过其证券托管商直接记入其证券帐户。
    2、豫白鸽国家股股东的红股将于1995年12月15日通过河南证券登记公司直接记入其证券帐户。
    四、本次可流通红股交易起始日为1995年12月15日。
    五、本次分红派息期间豫白鸽股票不停牌。
    六、咨询机构:
    河南郑州市华山路78号,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处。
    咨询电话:(0371)7448013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