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6月22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皖能大厦四楼五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张绍仓董事长
    6、经律师事务所李荣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为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和股东代表23人,代表股份594,086,27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6.85%。
    2、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11人、代表股份91,278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140,643,816股的0.065%。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84,461,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9,62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62%。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1,278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84,461,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9,62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62%。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1,278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总经理业务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84,461,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9,62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62%。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1,278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经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4年度共实现净利润119,360,598.87元。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按净利润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11,936,059.89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5,968,029.9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38,002,812.33元,扣除本年度实际分配2003年度股利193,252,204元,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46,207,117.37元。以公司2004年末总股本773,008,81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现金1.00元(社会公众股个人股东含税),计派现金股利77,300,881.60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分配。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94,086,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1,278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公司续聘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公司拟支付给该所的审计报酬为25万元人民币,并承担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全部差旅费用。审计范围包括公司2005年度财务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84,461,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9,62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62%。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1,278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预计公司2005年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关联交易公告请见2005年4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交所巨潮网站)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41,046,4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0.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9,7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9.17%。
    该议案关联股东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新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能源物资供销公司及关联流通股股东均回避表决。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7640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该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3、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公司参股投资马鞍山万能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2台30万千瓦机组10%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41,156,4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1.0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9,62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8.95%。
    该议案关联股东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新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能源物资供销公司及关联流通股股东均回避表决。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76,40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该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3、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84,461,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9,62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62%。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1,278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84,461,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9,62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62%。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1,278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84,461,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9,62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62%。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1,278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补选史建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73,461,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6.53%;反对11,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85%;弃权9,62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62%。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1,278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以上各议案内容请见2005年4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交所巨潮网站本公司刊登的相关公告。
    本次大会没有新的提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荣
    3、结论性意见:
    李荣律师对会议进行了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签名的股东大会决议;
    3、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