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本公司法人股股东惠州市南方通信开发有限公司(“南方通信”)、惠州市通信发展总公司(“发展公司”)分别向本公司控股股东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CL集团”)协议转让所持本公司26,020,417股国有法人股、2,079,000股法人股发表的独立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公司的法人股股东南方通信、发展公司于2002年12月18日分别与TCL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南方通信将其所持有本公司26,020,417股国有法人股协议转让给TCL集团,转让价款为131,341,152元。
    2.发展公司将其所持有本公司2,079,000股法人股全部协议转让给TCL集团,转让价款为10,494,000元。
    3. 转让后,TCL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比例由41.43%变为56.37%,达到绝对控股股东地位。
    依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2年9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刘鲁鱼先生、刘斌先生、韦岗先生就此次股权协议转让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协议转让中出让方有出售股权的意愿,而TCL集团进行收购有助于本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也能使本公司保持经营战略的连续性,将有利于本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由于此次股权协议转让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均为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企业,转让前后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并没有发生变化,本次协议转让将不会影响本公司之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次股权协议转让将更有效地发挥国有资产的整体优势,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刘鲁鱼 刘 斌 韦 岗    签署日期: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