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就本公司法人股股东惠州市南方通信开发有限公司(“南方通信”)、惠州市通信发展总公司(“发展公司”)分别向本公司控股股东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CL集团”)协议转让所持本公司26,020,417股国有法人股、2,079,000股法人股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2002年12月18日收到本公司控股股东TCL集团的书面通知,TCL集团已于2002年12月18日与本公司的法人股股东南方通信、发展公司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等协议,南方通信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6,020,417股国有法人股(占已发行股本13.83%)协议转让给TCL集团,每股转让价格约为5.0476元,转让价款为131,341,152元;发展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079,000股法人股(占已发行股本1.11%)协议转让给TCL集团,每股转让价格约为5.0476元,转让价款为10,494,000 元。
    本次转让前,TCL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41.43%;本次转让完成后,TCL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占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将上升至56.37%,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并成为绝对控股股东。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TCL集团已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谨此提醒投资者,本次股权转让尚需获得财政部、外经贸部的批准,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和对收购报告书的核准,以及TCL集团股东大会的批准。
    特此公告。
    
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