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2年8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惠州TCL金能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集团”))签订的《企业品牌费缴纳收取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协议所约定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可能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本人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协议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后,就协议所约定的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同意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同集团公司签订的协议,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价格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的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刘斌、刘鲁鱼、韦岗    200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