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接受TCL 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吕府通 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2年5月28 日在公司十 二楼会议室举行的200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并对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
    一、 在审查与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 提交 给本律师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 充分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或复印件,有关副本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对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 了查验,现对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 提案的提出及公告、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其召开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 2002年4月2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股东大会在公告地点依照公告日 期于2002年5月28日上午召开。
    经审查,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2.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106,211,957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56.46%;股东均持有相关的持股证明文件, 股东代表持有股东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 会的条件。
    2.2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3、 股东大会提案和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
    股东大会的提案分别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公告于2002年4月27 日《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临时提案由股东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该公司 持有超过5%的公司股份,并由董事会于2002年5月18日公告于《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经验证,提案的提出和临时议案的提出及股东资格和提案的公告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了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记票,提案均由参加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表所持有的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通过,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提案的提出、临时提案的提出及提出者的股东资 格、提案的公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副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吕府通
    200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