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接受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吕府通律师出席了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 下称:股东 大会),并对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一、在审查与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提交给本 律师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充分的、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或复印件,有关副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律师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范意见》(下称:《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依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查验 , 现对公司 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提案的提出及公告、表 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 其召开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 2001年5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股东大会在公告地点依公告日期 于2001年6月27日上午召开。
    经审查,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2.1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10668.46万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56.71%;股东均持有相关的持股证明,股东代表持有股东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2.2出席股东大会的其它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3.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股东大会的提案分别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公告于2001年5月26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临时提案是由股东TCL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该公司持有超 过5%的公司股份,并由董事会于2001年6月16 日分别公告于《中国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
    经验证,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及新提案的公告,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采用了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提案均由参加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所 持有的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根据《公司法》、 《规范意见》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及新提案的公告、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01年6月27日出具。
    
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吕府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