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同意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商资二批[2003]412号),同意本公司股东惠州市南方通信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通信发展总公司、广东省邮电工程贸易开发公司分别将所持有的本公司26,020,417股、2,079,000股、623,700股转让给股东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南方通信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通信发展总公司分别将其持有本公司26,020,417股、2,079,000股转让给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获财政部批准,详见刊登于2003年3月29日的《证券时报》。广东省邮电工程贸易开发公司将其持的623,700股转让给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国资产权函[2003]26号)。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总股本仍为188,108,800股,其中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9,628,800股、占股本总额的31.7%,TCL通讯设备(香港)有限公司持有47,027,200股、占股本总额的25%,社会公众股81,452,800股、占股本总额43.3%。
    本公司董事会谨此提醒投资者,本次股权转让尚需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的豁免。
    特此公告。
    
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