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公司与普尔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商业物业租赁合同》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于2002年8月12日与普尔控股有限公司就中天广场Ⅰ组团约18000平方米底层商业面积的出租事宜签署了《商业物业租赁合同》,合同计租起始日期为2002年11月1日,租期20年。在合同期限内,普尔控股有限公司将向本公司分期支付金额累计达到约1.7亿元人民币。
    二、普尔控股有限公司系一家依据我国法律组成并存续、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主要经营大型连锁超市,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注册资本:1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五一。该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备查文件:《商业物业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世纪中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