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参股投资惠州LNG电厂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程序性 公司于2002年10月15日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且于2002年10月24日召开了公司董事会下属的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了会议,战略发展委员会对参股投资惠州LNG电厂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研究,作出了将该议案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决议。2002年10月28日召开了公司董事会会议,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了会议;全体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提交的有关参股投资惠州LNG电厂等的议案。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程序和过程中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由于该项投资属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广东省粤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称“粤电资产公司”)共同投资建设惠州LNG电厂,是关联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表决时,所有关联方董事都遵守了回避的原则,7名非关联方 董事(包括5名独立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作出投资建设惠州LNG电厂事项决策和披露信息的情形。
    2、公平性 虽然公司与粤电资产公司等拟投资惠州LNG电厂是关联交易,但是本次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的标的权属清晰,关联方各自按出资比例在拟投资项目中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
    3、合理性:惠州LNG电厂作为我国第一个LNG试点项目的重要配套工程之一,具有相当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LNG作为一种清洁优质能源,能缓解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压力;兴建LNG电厂,符合能源发展方向,有利于实现广东省能源结构多元化;同时广东省电网峰谷差大,现有机组调峰能力弱,随着小燃煤、小燃油机的逐步淘汰,调峰电源市场将出现较大的空缺,兴建启停快、调峰性能好的LNG电厂可以填补调峰电源市场的空缺;加上LNG电厂具有效率高、技术先进、日常运营维护费用低等优点,因此,参股投资惠州LNG电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独立董事:王 王君、张志越、宋献中    成欣欣、朱宝和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