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山区工作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作出了维持对省属水电厂的管理体制不变的决定。广东省粤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粤电公司”)出售新丰江等七座省属水电厂及水电检修中心资产的工作须暂停实施。按照本公司于2002年6月28日召开的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本公司获授权与粤电公司签定的《关于收购新丰江水电厂等水力发电资产的资产转让协议》须得到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故执行该等协议的前提条件已不具备。据此,本公司决定暂停执行该项收购行动。
    本公司声明,暂停上述水电设施收购行动是本公司不能控制的外部因素所致。公司通过收购与自行建设发电设施并举,谋求规模化快速发展战略的基本方针不会改变。
    特此公告。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