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本公司于1995年6月26日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并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法规,现将公司1994年度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每10股派发股息6元。
    二、分红派息对象:截止1995年8月8日下午深交所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及各异地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粤电力A股股东(包括已经办理粤电力法人股转B股的原法人股东)。
    为保证分红派息的顺利进行,粤电力A股股票从1995年8月7日至8月11日停止托管及转托管。粤电力A股股票的除权除息日为1995年8月9日。
    三、分红派息办法:
    1.属于上述分红派息对象的粤电力公众A股股东的股息将于8月11日起通过其托管证券商直接划入其保证金或资金帐户;
    2.已经办理粤电力法人股转B股的原法人股东的股息,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负责将1994年度股息划入各法人股东指定的银行帐户;粤电力其他法人股东持股权证、证券帐户卡、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南方证券登记公司领取股息;
    3.粤电力的国家股股息由公司直接派发;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内部职工股的股息由公司在南方证券登记公司统一办理领取手续。
    四、本次分红派息期间粤电力股票不停市。
    五、咨询地点:广州市梅花路75号21楼
    咨询电话:7767888转22108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