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毛献萍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参加了公司于2001年9 月24日上午9时在广州市环市东路498号广发花园柏丽商业中心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意 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新提案的提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和见证,并 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对 本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于2001年8月9日通过决议。公司董 事会并于2001年8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 The Asia Wall Street Journal(亚洲华尔街日报)》及《香港商报》上刊登了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 的内容一致。经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 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审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名,代表股份1,557,105, 7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55%,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验证均合法有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全部董事 及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秘书、部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逐项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董事变更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部分监事变更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规范意见》 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及本次 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毛献萍 律师
    2001年9月24日
附件1: 表决情况统计表投票情况 赞成票
议案 A股 B股 合计 占%(1)
议案一/(一) 1,550,527,800 6,577,988 1,557,105,788 100.00%
议案一/(二) 1,550,527,800 6,577,988 1,557,105,788 100.00%
议案一/(三) 1,550,527,800 6,577,988 1,557,105,788 100.00%
议案二/(一) 1,550,527,800 6,577,988 1,557,105,788 100.00%
议案二/(二) 1,550,527,800 6,577,988 1,557,105,788 100.00%
议案二/(三) 1,550,527,800 6,577,988 1,557,105,788 100.00%
投票情况 弃权票 否决表
议案 A股 B股 合计 占%(1) A股 B股 合计 占%(1)
议案一/(一)
议案一/(二)
议案一/(三)
议案二/(一)
议案二/(二)
议案二/(三)
注:占%栏是指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票的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