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以前,本公司及原云南大理州制药厂、云南文山州制药厂、云南丽江地 区制药厂均分别拥有“云南白药”的批准文号,同时生产该药。1996年10月,本公 司实施集团化发展战略,对前述三个制药厂实现了控股经营,并完成了对“云南白 药”生产、质量及销售的统一管理,全集团均统一使用1995年由卫生部颁发给本公 司的(95)卫药中保证字第063号及065号《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生产销售云南白药。 云南省卫生厅已于1997年以云卫药处发(97)第91号文暂停大理、文山、丽江三个子 公司关于“云南白药”的批准文号。本公司曾于2000年8月14 日书面报告云南省药 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取消三个子公司的批准文号。另外,自1999年以来,三个子公 司已先后分别停止交纳中药品种保护年费。其中,大理子公司关于“云南白药”的 中药保护(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滇卫药准字[1995]第001410号)已由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于2001年9月27日通告提前终止。此后,文山子公司及丽江子公司的中药保护, 也将被陆续终止。目前,“云南白药散剂”(ZZ-5347-滇卫准字(1995)第 000380 号)、“云南白药胶囊”(ZZ-5349-滇卫准字(1995年)第000381号) 仍然是国家中 药一级保护品种,本公司系该药唯一合法的生产企业。保护期20年,自1995年8 月 17日至2015年8月17日止。此种安排, 有利于实现本公司对“云南白药”的生产及 销售的集中管理,有利于“云南白药”的质量保障,有利于对制、售假药行为的制 止和打击,有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