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天津南开戈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戈德集团”)的通知,内容如下:
    1、戈德集团在工行天津南开支行5999万元借款已于2003年6月25日到期,该笔借款质押物为戈德集团持有本公司的200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4.92%)股权,为办理借新还旧手续,戈德集团于2003年7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上述2000万股股权的解冻及重新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为一年。
    2、戈德集团为天津立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的1700万元借款及1006.53万元借款(本金余额)提供担保。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于2002年4月18日将上述款项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由于上述借款已逾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于2003年5月22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此冻结戈德集团持有本公司14,059,740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3.46%),冻结期限自2003年6月6日至2004年6月5日。
    特此公告
    
天津南开戈德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