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03年5月23日在天津与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2730万元。
    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5月23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9名,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一致通过了为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此次担保不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0695。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2003年5月23日-2003年8月23日。
    担保金额:人民币12730万元。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此项担保提供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曾与本公司签订互保协议,且由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此项担保提供反担保,在反担保合同书中承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反担保的保证责任。因此,足以保障本公司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至2002年6月2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37543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董事会决议;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天津南开戈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