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意字(2001)第022号
    致:天津南开戈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观韬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南开戈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苏波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1年4月6 日在天津南开大学高科技楼 召开的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南开戈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临时提案的提出及 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6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 券报》刊登了《天津南开戈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 内容、出度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9人, 所代表的股份 为1164831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4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聘请的律师及天津市公证处公证员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临时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无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并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各项议案均由出席会议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全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天津市公证处公证员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公证。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观韬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苏 波    2001年4月6日